三、存款

三、存款

典型案例

对方把存款隐匿,法院调查水落石出

王某和刘某通过交友网站相识,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

因王某在2014年1月有外遇导致两人感情破裂,2015年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过程中,刘某称王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王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余额为262.37元。应刘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王某上述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至今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王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名下。当法院询问195000元款项去向时,王某开始称该款项用于家庭开销,后又改口称该款项用于偿还外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王某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以上情况法院认定王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最终判决:王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刘某12万元。

律师分析

(一)夫妻共同存款的分割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存款时,首先以协议优先,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讼离婚时法院在分割共同存款一般根据共同存款的实际情况,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同时也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如果夫妻一方有转移、隐藏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那么在分割共同存款时法院可以对该方少分或不分。

(二)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1)隐藏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2)转移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3)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给他人。(4)毁损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5)挥霍是指肆意浪费或消耗财产,使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价值减少。(6)伪造债务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并将所涉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依照民法理论,原则上应均等分割。该条中所指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或者伪造的债务侵占的那一部分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对少分的具体份额或比例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案例中,王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名下,其在庭审过程中对该笔款项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因王某不能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合理的解释而认定其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法院虽认定王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但法院也只是裁判王某对其恶意转移部分的财产195000元少分(195000元中,王某分得75000元,刘某分得120000元),而并非判决王某对整个夫妻共同财产少分。

(三)法院对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如何判决少分或不分?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四)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时,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申请财产保全

在起诉离婚前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如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意图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尽快提起离婚诉讼,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2.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