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陈某磊与王某婕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乙。婚后,陈某磊与婚外异性王某交往十分频繁,王某婕在家打扫卫生时偶然发现了王某写给丈夫的情书,王某不仅称呼陈某磊为“老公”还直接写明了王某怀孕的事实。王某婕决定找陈某磊问个明白,陈某磊知道自己与王某偷情的事情并不光彩,为了补偿妻子,2014年3月二人签订了婚内协议一份,约定“若陈某磊再出现婚外情的情况,离婚时则所有财产包括两套房产均归王某婕所有,儿子陈某乙由王某婕抚养”。签完协议后,陈某磊仍然与王某藕断丝连。
2016年1月,陈某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两套房产,而王某婕则认为双方已经将房产等全部财产约定归自己所有,陈某磊无权请求分割。庭审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由陈某磊抚养儿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儿子陈某乙由陈某磊抚养的情况下,王某婕仍要求陈某磊净身出户,该约定完全剥夺了陈某磊在财产上的权利,二人签订的婚内协议实质是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一套房屋归陈某磊所有,一套房屋归王某婕所有。
律师分析
(一)忠诚协议的内涵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恪守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并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成为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或者在离婚时放弃孩子抚养权等内容的协议。现实中常见的名称有《忠诚协议》《承诺书》《保证书》《悔罪书》《赔偿协议书》等。
(二)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未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并不一致。
部分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无效,其主要观点为:“夫妻应相互忠实”只是价值提倡且属于道德调整,在夫妻一方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约定的不忠赔偿应属于无效。法律不能过多地干涉人的私生活,属于道德领域的事情,法律不应强行介入调整。另外,夫妻忠诚协议属身份和财产相结合的协议,法律不允许通过合同或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而无效。案例中,法院认为,王某婕与陈某磊签订的婚内协议的本质属于忠诚协议,在婚生子陈某乙由陈某磊抚养的情况下,该约定完全剥夺了陈某磊在财产上的权利,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
部分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其主要观点为:“夫妻的忠诚义务虽不是法律强制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作为夫妻之间应当恪守的行为标准,忠实义务可以与经济利益合法挂钩,以期得到较好的履行。法律中已明确规定夫妻有忠实的义务,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法律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部分法院将忠诚协议认定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旦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时,法院就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的规定认定该协议尚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作者倾向性地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以不受理为宜。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从法律不保护婚约的情况看,当事人双方如果约定,必须结婚,否则违约方要支付若干违约金等,对如此这般主张,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同样道理,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就如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是否履行全凭债务人的自愿。
由此可见,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作出规定前,各个地区及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都是不同的。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对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抱有清醒的认识,应当明确诉讼中忠诚协议效力有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忠诚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也并不意味着忠诚协议就没有任何作用,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之规定,法院可以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就是说即使忠诚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其仍可以作为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依据,届时另一方可以据此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三)签订忠诚协议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内容时,应避免在协议中出现以离婚为条件的内容,否则就会存在被认定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双方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最终被认定为该协议并未生效;避免出现限制某一方婚姻自由的内容,例如“不得离婚”“提出离婚者”,这类内容往往会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避免约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约定赔偿金或补偿金时应考虑过错方的收入及个人专有财产金额及其他经济状况,金额不宜过高,尽量避免净身出户等内容。
结合以上内容,提醒读者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夫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能采用威胁、强迫或欺骗的手段在违背另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并不得侵犯另一方的名誉、人身自由、身体健康、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和身份权,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2)忠诚协议约定的违反约定的惩罚,应当限定在另一方有能力支付的现实范围内,应能实际履行,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