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与婚内个人专有财产

四、婚前财产与婚内 个人专有财产

典型案例(https://www.daowen.com)

父母专门赠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李某1在2007年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房产(以下简称海淀房产)并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9年9月李某1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偶然一次机会,李某1听到赵某与父母说打算离婚。李某1想到离婚后赵某可能会分走海淀房产的一部分份额,不知如何是好,于是李某1专门咨询了律师。

根据律师的建议,2012年6月15日,李某1与父亲李某2、母亲赵某兰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内容主要为:(1)李某2、赵某兰赠与李某1人民币1539906.68元用以解除海淀房产的抵押;(2)1539906.68元只赠与李某1个人,与其妻子和家庭无关;(3)赠与采用转账的形式,转至李某1名下卡号为×××××的借记卡中。2012年6月18日,李某1用此笔款项清偿了海淀房产的全部贷款。

2013年10月赵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海淀房产。庭审过程中,赵某主张婚后还贷的款项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获得这部分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补偿金。但李某1认为婚后还贷部分其中有1539906.68元来自李某2、赵某兰对李某1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不应算入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1的诉求。

律师分析

(一)在精准理解法律条款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工具

1.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前提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上述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婚后一方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等,在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约定(如未约定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用这部分款项偿还银行贷款,即便是个人挣的钱也属于共同还贷,如涉及夫妻离婚,这部分款项及对应增值仍要分割。

2.用个人财产解除房屋抵押贷款,不属于共同还贷

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可以有效地减少“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少了,相对应的增值必然降低。《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明确规定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一般为父母)如在书面的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赠与的款项归子女个人所有,与子女的配偶无关,在排除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用一方的个人财产归还剩余的银行贷款,可以有效地减少婚后共同还贷款项,从而也相应地减少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本案中,李某1与父亲李某2、母亲赵某兰签订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了李某2、赵某兰将人民币1539906.68元赠与李某1个人,与其妻子和家庭无关。此内容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此部分款项应属于李某1的个人财产,用此个人财产解除海淀房产的抵押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最终李某1与赵某离婚时,赵某并未分得此部分款项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二)赠与合同是否需要公证

律师建议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尽量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如作为证据使用,一般可以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可以有效地避免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恶意串通倒签赠与合同的情形。

(三)赠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应注意的事项

细节决定成败,父母专门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财产而签订的赠与合同,应注意以下细节:

1.赠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现实中,为了使赠与方与受赠方的权利义务得到保障,赠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对赠与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防出现后续纠纷。

2.受赠与对象应具体

如写明赠与财产是给予自己子女,不包括配偶或其家庭,或与其配偶及家庭无关。

3.赠与款项的用途须明确

如写明赠与款项系用于解除李某1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房产(房产证号:×××××)的房屋贷款抵押。

4.赠与款项汇入专用账号

应写明赠与财产存入指定专用账户,如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存入李某1还贷专用账户(卡号:×××××),留存证据以备后续使用。

5.汇款时注意留言

在汇款备注栏标记类似“赠与某某个人专有,用于房屋解抵押”的字样,以证明是赠与自己子女个人,并防止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