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内财产约定
典型案例
吴某系某上市公司老总的独生女,2015年吴某留学归来认识了林某平,相恋不久二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吴某父母为了避免家业外散要求吴某与林某平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吴某名下的公司股权为吴某个人所有,与林某平无关。婚后吴某父母为两人购买的房产价值高的归林某平所有,另一套归吴某所有。
面对这份《协议书》,林某平虽觉得内心非常憋屈,但还是签了字。婚后因两人三观不和,林某平决定离婚。离婚前林某平咨询了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全律师,问能否以违背自己意愿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书》,王律师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协议书》是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下所签订,仅以违背自己意愿为由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或请求撤销《协议书》,法院不会支持该项请求,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最终,经律师调解,在尊重《协议书》约定的财产权利的前提条件下,考虑到林某平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动,在房产的分割上对林某平进行了适当照顾。
律师分析
(一)明确约定财产制的内涵及主要法律依据
1.约定财产制的内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案例中吴某与林某平的《协议书》约定吴某名下的公司股权为吴某个人所有,与林某平无关。《协议书》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正是这份《协议书》直接导致了林某平在离婚时并未分得公司的股权。
2.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施行之后,约定财产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65条。该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夫妻财产约定与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区别
夫妻约定财产制应与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相区别。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财产约定与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都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但不同的是,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因解除婚姻身份关系,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协议条款内容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涉及身份关系问题,只有夫妻双方的婚姻身份关系解除了,相应的财产分割条款才会生效,只签订离婚协议书但不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会生效,任何一方均有权反悔。而夫妻财产约定除非设定了附加条件,一般情况下双方签字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4.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之间赠与的区别
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对夫妻产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均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撤销,否则将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不同于普通的经济合同,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双方在达成财产约定时往往考虑了很多道德伦理因素,例如夫妻感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为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平衡各方的利益,在双方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将此类约定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但由于某种原因该房屋只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夫妻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但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当夫妻二人因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纠纷时,男方不能以未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为由撤销赠与,因为夫妻二人对北京市海淀区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并无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该协议书本质上应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男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是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配合女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夫妻财产约定须符合的法律要件(https://www.daowen.com)
1.主体方面,要求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婚前同居的男女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会面临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约定的财产必须是双方有权处分的财产,如处分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则相应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5.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现实案例中,有一对夫妻在结婚初期,男方口头承诺婚后所得的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为了防止男方反悔,女方特意进行了录音。后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女方拿出上述录音证明双方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的事实,但因男方在庭审时矢口否认,最终法院认为女方主张的上述婚姻财产约定因不具备书面形式而无效,并最终按照法定财产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及内容
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可以是婚前财产;夫妻之间既可以将上述财产约定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下例为夫妻双方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男、女双方明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号院4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70.54平方米,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归女方个人所有,与男方无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男方不再享有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能。”
(四)理性地思考:为什么要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对于大多数做了财产约定的夫妻而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目的是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婚前财产的“产权清晰”。对于高净值家庭人士而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有自身财富,以致在发生“婚变”时财产不至于大幅缩水,案例中,吴某与林某平所签订《协议书》的目的就在于此。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男、女双方走进婚姻殿堂,就意味着要共组一个小家庭,感情上双方要互相信任,财产上应不分彼此,均应为小家庭无私奉献。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及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人们思想观念转变,加之现今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对感情的高质量追求及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对自身财富的保护与传承,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与婚姻相关联的财产问题已不再是人们难于启齿的事项。
现如今,大众普遍接受教育水平较高,且受西方文化影响,加之现在很多夫妻之间财富差距悬殊导致财富比例失衡。为了能够让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保持平等的地位,并拥有相对纯洁的感情,很多人接受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也有一些人思想观念比较传统,认为既然谁的财产谁来保管,谁挣的钱谁花,就错误地认为这就是事实上的夫妻财产约定。还有一些夫妻在结婚之初根本未想到夫妻财产协议这回事,等到出现严重家庭问题时才亡羊补牢,这种情况下反而不好处理。
总之,不管什么情况下,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而达成夫妻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夫妻感情,反而会因为对婚姻双方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能够从某种程度上避免出现更多的纠纷,让婚姻中双方的感情更加亲密,夫妻各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另外,现代社会的离婚率居高不下,未雨绸缪,事先作出约定,一旦离婚则可以避免双方对财产产生纷争,进而达到好聚好散的目的。
(五)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绝非必需,应因人而异
婚内财产约定并不适用于大多数中国家庭,若操作不当有可能会伤害到夫妻感情。案例中,吴某是某上市公司老总的独生女,又接受了现代化的教育和思想文化,在观念上能够接受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在财产上吴某占有优势,对签订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起了主导作用。而林某平虽然经过其反复考虑最终也同意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但给其内心带来了巨大的阴影,这也是其选择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份协议书成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