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审理程序

一、一审审理程序

典型案例

我与丈夫在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一直在外面拈花惹草,我与他协商离婚,他不同意,说要拖死我,说如果我起诉,他也不会到庭。现在我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向他送达了传票。请问,如果他真的不到庭的话,法院还会审理我们的案子吗?离婚案件也能缺席审判吗?

律师分析

(一)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为了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具体如下:

1.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以保证被告答辩权的行使,并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书面告知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3.当事人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对于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指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日期或者进行证据交换的日期,并在指定日期组织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要至少准备一式三份,交法院一份,由法院转交对方当事人一份,自己留一份开庭时核对使用。

5.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案件承办人员在开庭前主要通过审阅起诉状、答辩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初步了解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确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或者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收集,以确保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6.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充分行使。案件适用的程序决定了案件的最长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在开庭前三日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还要在法院门口的公告牌或者网站上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媒体采访报道。

对于离婚案件,有的法院会在正式开庭审理前专门安排一个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再安排开庭审理,有的法院是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当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者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开庭审理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开庭审理由下列几个阶段组成:

1.准备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从而使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庭纪律等。

当事人应当注意:(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2)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4)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通过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从而为法庭辩论和判决做好准备,提供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

原告出示完证据后,由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完证据后,由原告进行质证。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通过法庭调查,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齐备,可以宣告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之下,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阐述自己观点,反驳对方观点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辩驳和论证,对有争议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审查,分清是非责任,为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原告发言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回应及进行反驳,以论证自己的观点。(2)原告发言完毕后,由被告进行答辩,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解,以论证自己反驳的事实和理由。(3)互相辩论是整个法庭辩论的主要部分。通过互相辩论,可以查清具体事实,明确彼此之间的争执点。(4)法庭辩论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上一轮辩论内容。一轮辩论结束后,经询问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审判长应当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评议和宣判

评议是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由合议庭成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的过程。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退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如实写入笔录。评议的笔录不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评议完毕,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宣告判决结果,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日期进行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需要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因为在判决未生效之前,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如果当事人另行结婚,则涉嫌构成重婚罪。

5.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对开庭审理的全过程所制作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清楚地反映整个庭审过程。制作法庭笔录,要严格依照开庭审理的过程按顺序进行记录,书记员不能随意发挥,也不能随意取舍,应尽量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法庭笔录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的内容应当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公开的方式一般是由书记员当庭宣读,也可以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阅读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如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开庭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延期审理、当事人撤诉、法院缺席审判、诉讼中止和终结等程序性问题,以下将简要进行介绍,具体内容可以参见图4-13。

图示

图4-13 离婚诉讼过程中常见的程序问题

(三)延期审理(https://www.daowen.com)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某种特殊情况,导致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者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实践中,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原告的,法院可以按照按撤诉处理;当事人是被告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延期审理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是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四)撤诉

1.撤诉的类型

根据是否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撤诉分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和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两种。

(1)当事人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根据撤诉的主体和撤诉阶段的不同,分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第一,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在一审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为了限制当事人的滥诉行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提示的是,离婚案件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再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不属于重复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仍应受理。

第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人民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之日,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撤诉申请书范本详见增值服务部分“常用法律文书”)

(2)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原告、上诉人的某些行为,比照申请撤诉的情况对案件作出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有:①原告或者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撤诉的效力

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准许当事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的,将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诉讼程序终结,诉讼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撤诉后,最直接的法律效果就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终结,人民法院不再继续审理该案件,这是原告撤诉的法律后果。

(2)原告撤回起诉,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视为原告未起诉、上诉人未上诉。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撤诉后,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视为未上诉,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3)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离婚案件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再起诉要求离婚的,不属于重复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仍应受理。

(4)实体法上的效果。起诉后撤诉的,依然是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方式之一,当事人提出要求的,诉讼时效中断。撤诉后,诉讼时效从人民法院准许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5)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但是案件受理费如果是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则减半缴纳。

(五)缺席审判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1.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诉讼中,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送达传票的,公告期届满后,受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中,对于被告能否不到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离婚案件有调解的程序,一方不到庭的,法院一般会慎重对待,不会轻易作出缺席判决。但法院如果依法传唤被告或通过公告送达,并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2.缺席判决的效力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即送达判决,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六)诉讼中止和终结

1.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3)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4)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或者申请复议。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原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2.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离婚诉讼程序已经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因此需要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或者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