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送达

八、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13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送达上述文书时,往往会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上述文书的送达日期,相关日期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比如,当事人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之后,如果要提交答辩状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应当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如果超过这个时限,法官就不予审查异议申请。又如,法院的开庭通知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当事人,如果从通知开庭到实际开庭时间间隔少于三日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予以推迟,以便给自己留出更充分的时间准备诉讼。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往往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当事人,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可以通过相关机构转交,比如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不愿意直面离婚诉讼,而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诉讼。有的当事人在法院送达相关文书时,拒绝签收或者玩失踪,以为这样可以阻止诉讼程序的进展。这时,法院可以采取另外两种方式送达诉讼文书。(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留置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公告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相关文书之后,当事人如果不按照相关文书载明的日期行使诉讼权利,参加庭审,提交证据,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一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缺席审判,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不利于被告一方当事人。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面对离婚诉讼时,积极应对,而不是消极逃避,否则可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