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与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似,是指合同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时,能根据自己内心意愿订立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具体体现为:(1)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这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前提。(2)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选择此人而非彼人与其订立合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强迫他人与其订立合同。(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共同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通过平等协商决定合同的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规定在合同中,作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的订立以及其内容都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当事人当然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在此限。(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合同的形式有口头、书面(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后者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公证、鉴证等,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形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约定违约责任的自由。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确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且可以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要注意的是,自愿的权利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订立合同后,合同当事人就不再享有这个权利了。一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信守合同的义务,而不是行使自愿权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