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承租人经出租人询问表示不买房屋的,还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吗?
案例2.承租人经出租人询问表示不买房屋的,还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吗?
1999年10月2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5年,形势变化随时变更;年租金1500元,村里将13千瓦用电权借给郭某使用。2000年7月初,郭某因租赁的房屋年久失修,加之遭受水灾,屋顶漏雨,间墙倒塌,村里又无力维修,故提议村委会出卖该房屋。村委会经研究同意将租赁房屋卖给郭某,双方协商价格为3万元,但郭某表示征求家中意见后再定。
郭某征求家中意见后,口头表示价钱太贵不买。此后,张某提出购买此房,村长托人询问郭某是否购买,否则就要卖与他人,郭某仍表示不买。村委会便与张某达成协议,将此房以3.2万元的价格(包括17.2千瓦用电权)卖给张某,张某预付了定金1万元。但因郭某租赁房屋未到期,郭某提出继续使用房屋,并不同意归还13千瓦的用电权。村委会经研究决定,以2.8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张某,用电权由原定17.2千瓦变为4.2千瓦,张某必须允许郭某租用房屋到合同期满,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2000年9月2日,村委会和张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郭某也未提出异议。(https://www.daowen.com)
房屋产权转移后,张某维修了房屋。2000年9月21日,张某与郭某达成协议,郭某迁出承租的房屋,张某向其支付损失费2000元。村委会也退给郭某预交的承租费3000元。事后,郭某以村委会将争议房屋租给他,却于2000年8月未经其同意而将争议房屋出卖给张某,其是承租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理由,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争议房屋优先卖给他。村委会答辩称:郭某提出购买争议房屋以后,双方议定价格为3万元,但事后郭某表示不买,才以3.2万元之价卖给张某。后因与郭某的合同未到期,郭某不同意迁出,村委会才以2.8万元之价将房屋卖给张某,并允许郭某使用房屋到合同期满。在买卖成交及产权转移过程中,郭某均表示不买,且村委会多次征求过意见,郭某均表示不买。故郭某现提出房屋优先购买权没有道理,法院不应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合同法的指导原则。对于本案,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原告对被告出卖的出租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从案情看,在被告向原告两次作出卖房提议时,原告均作出了否定的意思表示。至于价格低于原先与原告商议的3万元,是因为张某得到的用电权较少。在被告与张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原告也未提出异议。而且原告还从张某处得到了补偿,从被告处取回了预付租费,因此原告的行为表明其已放弃了作为承租人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在张某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以后,原告又对其所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被告将房屋卖给他,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