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5岁的未成年人的民事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3.15岁的未成年人的民事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2013年10月,王某(当时15岁)因同学高某有急事而向刘某借钱,刘某与王某的哥哥关系好,遂借给王某2500元,王某打借条承诺半年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刘某多次向王某的母亲陈某索要,陈某均以事前未征得其同意拒付。刘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此款。陈某在庭审中辩称:王某是为同学高某借钱,高某现下落不明,故无法还钱。王某系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对此款不应归还。(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王某向刘某借2500元,并出具了借条,这是双方实施的一种民事借贷行为,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王某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实施其他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王某实施借钱行为时15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订立的合同如果不被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归于无效。《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刘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不能完全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且在没有征得其母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借钱给王某是错误的,应负一定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王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款立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事后未获得追认,属无效民事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