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村民要求接水,城乡水务公司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开户条件而明确拒绝的,属于拒要约吗?
案例6.村民要求接水,城乡水务公司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开户条件而明确拒绝的,属于拒要约吗?[5]
顾某某系小海镇新圩村某组村民。2012年,城乡水务公司至小海镇新圩村组织实施城乡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时,小海镇新圩村给予了协助,并统一向本村所有农户按每户60元的标准收取了应由用水户自己承担的从水表口下端到户内管道的安装材料费。户外设施材料费、安装费无须用户承担。因顾某某要求安装两户供水设施(一户为其住宅用水,一户为其搭建的鱼棚用水),2012年10月30日,顾某某实际向小海镇新圩村交纳了材料费120元。顾某某的第一户供水管网(住宅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已经完成,城乡水务公司已正常向其供水。顾某某要求安装第二户供水设施的建筑物(其自称为鱼棚,面积约20m2)离其住宅较远,位于方大线公路旁的生产河边上,顾某某至今尚未取得合法的建筑许可或房屋产权凭证。城乡水务公司以顾某某没有向其提交第二户供水开户申请,且顾某某不符合二户开户条件,二户建筑物无合法产权凭证等为由,没有同意为顾某某安装、开通第二户供水设施。2013年1月28日,顾某某自行购买15塑管200米,价值360元,自请其他水工将水管安装铺设至其搭建的鱼棚中,后要求城乡水务公司开闸送水,遭到城乡水务公司的拒绝。2013年4月19日,小海镇新圩村将预收的第二户户内管道安装材料费60元退给了顾某某(汇付至户名为顾某某,卡号为的账户)。此后,顾某某因要求城乡水务公司、小海镇新圩村解决此事无果,遂于2013年6月17日诉至法院。(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虽然顾某某在城乡水务公司至小海镇新圩村实施城乡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时交纳了两户的安装材料费120元,但此仅为顾某某希望与城乡水务公司订立两户供用水合同的要约,小海镇新圩村开具收据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是代表城乡水务公司向顾某某作出的承诺。城乡水务公司经审查认为顾某某要求安装开通第二户水的鱼棚不符合开户接水的条件,已明确拒绝为其安装开通第二户供水设施,即拒绝顾某某的要约,故双方之间的第二户供用水合同并未成立。而合同法第180条是关于供电(水)人中断供电(水)时所负通知义务以及在没有通知而造成用电(水)人损失时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而非尚未形成供用水合同关系下的通知义务。在此情况下,顾某某如认为城乡水务公司和小海镇新圩村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城乡水务公司和小海镇新圩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城乡水务公司已以顾某某不符合二户开户条件,二户建筑物无合法产权凭证等为由,拒绝为顾某某安装、开通第二户供水设施的情况下,顾某某自行购买塑管200米、自请其他水工将水管安装铺设至其搭建的鱼棚中,因此造成的损失与城乡水务公司、小海镇新圩村没有关系,顾某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此过程中城乡水务公司和小海镇新圩村有过错,至于顾某某交纳的60元二户供水设施的安装材料费,小海镇新圩村已退还至顾某某的账户,故顾某某主张城乡水务公司和小海镇新圩村赔偿其损失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