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网上购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往往只能凭借卖方于网上陈列的商品信息、价格、付款方式等做出判断,极易产生纠纷。在现实案例中,若是由于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缺乏了解,加之对卖方广告有一定的误解,则不能认定卖方有欺诈行为。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出发,一方点击确认、另一方认可的网上订单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的依据。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