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向不特定主体发布广告的行为能否视为要约?
2026年07月27日
案例7.向不特定主体发布广告的行为能否视为要约?
2011年2月,花木园艺公司散发关于建设花卉市场的宣传资料,公开承诺,先交1万元押金,第一年零租金,经营期间可以随时撤场,押金即时退回。原告倪某某交纳押金1万元,市场于5月底建好,原告于6月在花木园艺公司多次催促后进驻市场,发现市场规模没有宣传材料宣传的那么大,属夸大宣传,市场内环境也不好,顶棚有蒸汽水珠掉落,对原告经营的石材破坏很大,原告多次要求整改,花木园艺公司均不予理睬。原告于2011年10月撤出市场,但押金花木园艺公司迟迟不退。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花木园艺公司返还押金1万元,承担诉讼费用。(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本案中,花木园艺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其向不特定主体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而应视为要约邀请,在该要约邀请中花木园艺公司承诺第一年零租金入驻,倪某某向花木园艺公司交纳1万元摊位押金,并于2011年6月份进驻市场,花木园艺公司收取了倪某某的上述押金,并同意倪某某入驻,应当视为倪某某接受了花木园艺公司的要约邀请并向花木园艺公司提出了要约,花木园艺公司予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