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要约】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也超过了承诺的有效期限,承诺原则上不生效,合同不得成立。此时的承诺可以视为承诺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亦称反要约。但是,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仍然接受该承诺的,则该承诺仍然有效。该逾期的承诺于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是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于此时成立。要约人通知承诺人逾期的承诺仍然有效,实质上是要约人已经延长了承诺的有效期限。

要约人对于逾期承诺的追认必须以明示的通知的方式作出,该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是,要约人必须在逾期的承诺到达后及时作出承认该承诺的通知。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