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迟延】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承诺延迟,又称为迟到的承诺,是指由于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况本应适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承诺延迟与逾期承诺不同,承诺延迟是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逾期承诺是迟发并迟到的承诺。承诺延迟并非由于受要约人的过错而造成,受要约人不知其按时发出的要约迟到,要约人负有义务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延迟,否则,该承诺视为未延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仍然成立。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迟到的承诺,则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要约人及时发出此项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