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没有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订立了合同的证据,因此,如果当事人请求认定合同成立,只能驳回。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视不同性质的合同而定,如果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所谓“已经履行”,不仅指义务方履行,而且指权利方接受履行,即双方以履行和接受履行的行为表明他们已达成合意。如果一方履行,而另一方拒绝接受,则不是“已经履行”。比如,《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没采用,但一方已交付定金而另一方也接受了,则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反之,如果另一方拒绝接受,则说明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就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