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但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