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采用格式条款

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由于格式条款都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对方无协商的机会,这就易使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只订立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而不顾及消费者的利益。此外,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某一行业居于垄断地位(如大多数公用企业给消费者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消费者不得不接受这些条款,导致自己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这是格式条款的缺点。因此,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订立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①提示义务,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示对方注意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必须是以合理方式作出。②说明义务。如果对方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该条款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认真地说明格式条款的含义,以使对方在明确该条款详细内容的基础上,认真判断是否接受这些格式条款,成为该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则该格式条款不应当被认为是合同的条款。所谓合理的方式,是指格式条款所使用的文件、时间、语言文字清晰程度、方法等都应当足以引起相对人对相应格式条款的注意。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