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https://www.daowen.com)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条文注释
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请求法院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者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是不得单方随意变更或者撤销的,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得以变更或者撤销。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