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2026年07月27日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随着经济生活的扩张,合同类别的增加,债的关系跨越了债之相对性的鸿沟而涉及了他人,于是,涉他合同成为法律上的合理现象。涉他合同的类型之一即是利他合同。所谓利他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合同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义务,合同所生债权因而直接归属于第三人的合同。第64条即规定了与利他合同相关的内容。
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1)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对债务人有直接请求权,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但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变更权等仍归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向合同当事人以意思表示接受给付时,第三人的权利即确定。(2)对债权人的效力。利他合同成立后,给付请求权归第三人行使,债权人虽然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不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对第三人为给付。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可以在履行前或者履行后向债权人请求偿付。(3)对债务人的效力。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债权源自债权人,因此,债务人对于因合同而生的一切抗辩得对抗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对其享有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