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2026年07月27日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该条文是对负担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负担合同也是涉他合同的另一种类型,是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在负担合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为在涉他合同中,原则上只能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不能设定单纯的债务,所以,非经第三人同意,不承担因合同所生的债务,即只有合同中的债务人与第三人有约定时,第三人才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另外,某些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知识、技能、经验的考察及信赖的基础上的,另一方将其债务交由第三人完成时,亦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就是说,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必须成立负担合同,仅有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是不成立债务负担的。
负担合同的效力体现在:(1)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按照负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因合同所生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得对抗债权人。(2)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履行合同请求权,并有义务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同时向第三人承担合同的附随义务。(3)对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