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处分行为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如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亦到期。此后,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之债务,此时,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乙放弃债权的行为。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1)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积极行为。该行为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其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其三,该行为已经或者将要危害债权人的债权。该危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主观方面,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推定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不仅要求证明债务人的恶意,还要求证明受让人的恶意。两者是否具有恶意一般通过其是否知晓转让财产的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来判断。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也应当适当分担。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