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另行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中,由于债务人之诉的诉讼标的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已为债权人代替行使,因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债务人不得就同一债权再另行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人已经主张的诉讼。法院可以起诉不合法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然,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权请求数额的部分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在符合起诉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