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一是撤销权的有效期限一般是1年,适用于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如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成为有效的法律关系,撤销权人不得再请求撤销;二是对撤销权的最长有效期限,即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本条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