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7.因对合同变的内容如何履行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案例27.因对合同变的内容如何履行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2004年10月,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与某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一服装厂供给服装进出口公司男式西服500套,每套单价600元,女式西服500套,每套单价800元,合同总价款计70万元。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也作了规定,交货日期约定为12月20日。合同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履行部分的10%。由于交货时间短,第一服装厂为确保按时交货,将厂内生产计划作了调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任务。在此期间,服装进出口公司经过调查得知,所订购的服装在国外销售的情况不太理想,因此向第一服装厂函告将所订购的服装数量减半。第一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复服装进出口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该公司的请求。12月20日,第一服装厂依约向对方交付货物,其中男服300套,女服200套。而服装进出口公司以货物数量减半是指男女服装各减半同为250套为由拒付货款。服装厂认为,服装进出口公司提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是男、女各减半,当然可以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共500套服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装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之间是否约定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案中,服装进出口公司函告服装厂,提出将订购数量减半,也就是要求变更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个合同要成立,首先要求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的意见一致。必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判断合同成立与否的标志,它对于合同内容变更是否成立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数量条款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本案中,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虽已对变更合同数量条款达成合意,但在具体履行上出现了分歧。根据案情,双方并未对合同数量条款变更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因而产生了纠纷。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致使双方对变更的合同内容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合同视为未发生变更,因此服装进出口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