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9.合同概括转让后的风险责任应如何负担?

案例29.合同概括转让后的风险责任应如何负担?

2009年2月9日,四川省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四川省农村信托公司(以下简称农信公司)在某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存入人民币1000万元。存款期限届满后,农信公司因信用联社资金不足未能取出存款。之后,农信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2月20日决定撤销农信公司。2010年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批准农信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华兴支行承接。此后,上述1000万元存单项下债权转让给华兴支行。农信公司停止除清算以外的活动,尚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华兴支行为索要存款本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农信公司支付1000万元存款,第三人信用联社承担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农信公司应否成为被告?首先,农信公司能否成为本案被告,关键在于农信公司与华兴支行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否有效。在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移转的情形下,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其次,本案中,2010年4月23日四川分行决定由原告华兴支行承接农信公司的债权债务,1000万元存单属于移交债权之一,华兴支行所接受的是一张存单票据本,而非存单票据项下的承兑款项。华兴支行无权以存单债权转让为由,向农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款项。因为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情形中,合同当事人将权利移转给第三人,其并不担保将来该权利能得以实现,权利能否实现的风险责任已随权利的移转而移转给第三人。因此,本案中华兴支行负担存单权利实现的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