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不得转让依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2)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时,从权利和从债务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但该从权利和从债务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3)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受让人主张抵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