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0.车辆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有何法律依据?

案例30.车辆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有何法律依据?

2007年4月,王某与焦某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奇瑞牌出租车,二人各半出资,各拥有一半份额,各自分时经营,各自经营收入归各自所有,王某是主驾,焦某是副驾,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挂靠在第三人康乐出租车公司名下。2007年9月15日,王某和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王某将该出租车转让给徐某,价格11万元,次日徐某和王某履行了该协议,徐某支付了11万元,王某将车交与徐某经营。徐某和焦某仍然按照王某和焦某的协议执行,各自分时经营,收入归各自所有。2009年5月,徐某要求王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王某拒绝办理。王某认为该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没有经过共有人焦某的同意,该协议属无效合同,从而拒不履行。徐某称王某在转让车辆的时候,焦某是知情的,王某应当履行车辆买卖协议,据此,徐某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车辆转移手续。(https://www.daowen.com)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起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经协商签订买卖出租车协议,原告交付了相应价款,被告王某向原告交付了出租车。原被告的行为表明了出租车的所有权已经由王某转移给原告所有。王某与焦某是共同出资购买的出租车,二人是按份共有,王某转让的是自己的份额,焦某虽有优先购买权,但焦某没有反对原告购买王某的份额,应当视为焦某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原告取得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徐某和被告王某虽然履行了车辆转让协议,原告取得了车辆所有权,但被告王某仍然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先交付车辆再办理过户手续,也是车辆买卖的交易习惯。被告王某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王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