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当地政府房屋限购政策的,是否解除?

案例31.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当地政府房屋限购政策的,是否解除?

2009年9月17日,邵某与温州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邵某向该公司购买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C地块的新京都某某第2幢1801号商品房。2010年11月27日,经温州梧田成功房屋介绍所介绍,邵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给木某。2011年3月14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开始施行房屋限购政策,对已拥有2套房屋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其在本市内购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据此,木某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其原在2009年12月14日已购买了新京都某某18幢1101号、18幢1102号2套商品房,且该2套房产均已于2009年12月24日在瓯海区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邵某出卖给木某的房屋因国家政策的出台无法登记到原告名下,且该房屋已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邵某退还其购房款6338000元及利息。(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14日施行房屋限购政策,不予办理两套房屋以外房屋的房地产登记。原告至少已有两套房屋,其向被告购买诉争房屋,因违反了温州市施行的房屋限购政策而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温州市政府施行房屋限购政策对于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告因该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木某与被告邵某于2010年11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木某购房款6338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