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不须与对方协商并经对方同意,就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以及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否合法持不同意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