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称为混同。
混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原因: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遗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遗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而发生混同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的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如债权是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该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