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物的受领】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如果长期不行使该权利,不但会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加重提存部门的负担。因此,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5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权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