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0.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40.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责任如何承担?

2011年1月13日,德化祥盛工艺公司和安溪廖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和《产品加工协议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廖某负责加工6672套藤篮吊件的铁件部分,金额为5.53万元;祥盛工艺公司负责提供标签、透明PVC袋和外包装箱;交货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星期之内,祥盛工艺公司依约向廖某支付材料款1万元,并送交自行加工的价值2.19万元的树脂。但是直到3月2日,祥盛工艺公司才提交外包装箱给廖某。4天之后,祥盛工艺公司又传真信函给廖某,要求将交货时间变更为3月8日,并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和违约金内容。廖某不置可否。在超过交货时间而没有见到货物的情况下,祥盛工艺公司将廖某告上法院,要求廖某交付6672套藤制吊篮,并赔偿违约损失4.73万元和已负担的加工费用及可得利润3.93万元,合计8.66万元。

对此,廖某辩称,造成违约的主要责任在原告。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他提供外包装箱,且未与他协商,就擅自变更交货时间和地点。廖某称,合同约定的铁件部分已于2月21日加工完毕,该厂及时与原告联系,要求提供标签及透明PVC袋。但原告直到2月28日晚才交付标签和透明PVC袋,3月2日才提交外包装箱。3月7日,原告认为铁件加工质量有问题,于3月8日运走3000套产品及包装箱。由于原告故意在产品质量上做文章,才没有将余下的3672套产品交付给原告。(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首先是合同的变更问题,其次是《合同法》上的双方违约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祥盛公司单方通知廖某变更合同内容,在廖某未表同意的情况下,只能作为一种要约,达不到变更合同的效果,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本案中,祥盛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8日后,才交付产品标签和透明PVC袋,12日后才交付外包装箱给承揽人廖某,违约在先,廖某相应享有延迟交货时间的权利。但直至一审,廖某仍未交付货物,显然已超过因祥盛公司迟延交付配件、包装箱可能造成的交货迟延期限,属廖某自身违约。这种情况正符合《合同法》第120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双方违约情形,且廖某在本案的违约中负有主要责任,故其应交付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