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9.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如何承担?

案例39.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如何承担?

2009年11月,A公司与苗圃场订立一份葡萄拐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苗圃场供给A公司巨丰葡萄拐子28万株,每株0.14元,总货款39200元;苗圃场保证葡萄拐子品种纯,如不纯,苗圃场负责赔偿A公司一切损失;公司将葡萄拐子培育成熟后,凡达到0.6厘米粗芽眼饱满,根系完整,苗圃场可以收回,回收价格,每棵0.5元,每株拐子0.05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向苗圃场付清了货款。2010年6月,A公司发现栽培的葡萄苗不纯,遂要求苗圃场前来察看。苗圃场看过后,承认苗有少量不纯,并向公司提出要加强管理。当年秋天,苗圃场回收葡萄苗,为此双方又于2011年1月重新达成协议,规定双方仍执行2009年合同,并定于2011年4月1日前由苗圃场将苗木全部收回,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当苗圃场得知葡萄苗木行情不好、价格下跌时,就于2011年3月告诉公司不能收回苗木,同时出具了赔偿A公司1200元损失的欠条。结果,A公司葡萄苗均未销出,全部烂掉。双方遂形成纠纷。(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苗圃场应对本案中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苗圃场没有依据合同履行自己回收葡萄苗的义务,应当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A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亦负一定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A公司在苗圃场违约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苗圃场不回收苗木所造成的损失,如削价卖出,加强苗木保管等,而不能袖手旁观,坐视这么多的葡萄苗一株株烂掉。因此,A公司无权就葡萄苗全部腐烂造成的扩大损失要求苗圃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