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依据】

【裁判依据】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https://www.daowen.com)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