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本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转移财产占有于买受人,而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买受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一种法律制度。所有权保留是买卖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合同法》第134条虽然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作出规定,但过于原则和简略。该制度在实务操作中面临着诸如适用范围如何,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保护机制等亟待明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4条至第37条细化所有权保留制度,进一步提高该制度的实务操作性。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