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条文注释
买受人行使中止支付价款权应当符合三个条件:(https://www.daowen.com)
1.买受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买受人如果认为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应当负举证责任。并且买受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实地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事实存在。
2.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事实存在。第三人就标的物主张权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第三人主张其是标的物的处分权人,出卖人的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2)第三人主张其在标的物上享有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3)第三人主张标的物侵犯其知识产权,例如商标权、著作权或专利权等。
3.出卖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如果出卖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买受人无权行使中止支付价款的权利。因为买受人的债权在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后,已经不存在因第三人就标的物主张权利而受到损害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