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这里要注意的是,只有发生在订立合同时,买受人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才可以免除出卖人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义务。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