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买受人可以自己检验,也可以委托他人检验。当事人双方对检验标的物的地点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在交付地检验。当事人双方对检验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如果标的物不合格的,检验费用则应由出卖人负担。

如果买受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而出现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为了方便买受人的检验,出卖人应当提供据以检验的必要的技术资料。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出卖人此时须承担告知和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