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一般常适用于新产品的买卖。
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而试用买卖合同同样适用一般合同的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对标的物的试用期间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首先应当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单方确定。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