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在试用期间内,试用人享有购买试用物或拒绝购买的选择权。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对购买标的物表示拒绝的,则该买卖合同条件不成就,试用人负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标的物的,则该买卖合同条件成就。在试用期间届满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保持沉默,未作任何表示的,则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支付价款。
如果在试用期间,由于可归责于试用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试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归责于试用人和出卖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特殊的交易习惯外,由出卖人承担损失。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