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当事人没有在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约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的,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法律上推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所谓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指供电人和用电人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瓷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