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8.由于供电人的责任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07月27日
案例48.由于供电人的责任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谁承担赔偿责任?
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合同规定:供电方每星期一至星期六24小时连续供电。用电方计划用电量指标为2.18万度,高峰时间电力负荷指标为900千瓦。双方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规定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服装有限公司一直按计划指标用电。一天,服装有限公司正在紧张生产的时候突然停电,致使其停产5个小时,造成经济损失12000元。经调查得知,原来是当地供电局35千伏变电站在检修施工中,误拉刀闸,造成停电事故。为此,该公司要求供电局赔偿因停电给其造成的损失,而供电局却以不是故意停电为由拒绝赔偿。服装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国供用电规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属于供电局运行、操作责任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局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用户在停电时间内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用电方供电,如果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断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本案中,当地供电局因检修施工中误拉刀闸,造成停电事故,给服装公司造成了12000元的经济损失。供电局应对于自己的失误给服装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赔偿的数额,不是以服装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而是按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费的5倍计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