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0.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断电的抢修义务由谁承担?

案例50.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断电的抢修义务由谁承担?

北京市甲发电厂(以下简称甲厂)与天津市电力局(以下简称电力局)签订了一份供用电合同,约定了甲发电厂长期为天津市电力局供电,以及供电方式、时间和供电电压质量为100千伏和电费结算办法等内容。合同于2010年3月1日开始生效。7月初,天津市电力局所在地区发生暴雨,多处地区停水、停电。7月10日,甲厂对电力局停止供电,电力局询问情况,发电厂称因供电线路被风吹断所致,且线路产权属于电力局,甲厂不应也无权进行维修。7月11日,电力局将线路修复后,甲厂才恢复向电力局供电。然而,因为这次断电导致电力局与其他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无法履行,电力局需要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用户的损失。因此,电力局以发电厂违约为由向其所在地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甲厂辩称,停止供电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甲厂的违约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而免责。(https://www.daowen.com)

在本案中,供电线路被风吹断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在这种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81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原本应由供电人,即发电厂负责抢修,但根据《合同法》第178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因断电线路的产权属于电力局,应当由电力局负责维修。因此,甲厂并没有违约,也无需为供电局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