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9.供电人未通知用电人即停电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49.供电人未通知用电人即停电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某雪糕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1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供电局在没有通知雪糕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雪糕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库存的雪糕融化。2014年9月,雪糕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雪糕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雪糕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雪糕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雪糕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断电,造成雪糕厂受损。(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8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80条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雪糕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应该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