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时,必须是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构成这一事由,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要件:(1)须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受赠人的过失行为不包括在内。(2)须受赠人的行为依照刑法已经构成犯罪。受赠人的侵害行为必须有严重的后果,如果受赠人虽有侵害行为,但其行为的后果不严重,仅是一般的侵害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则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这里的刑法是广义上的范畴,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且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处刑的规定的法律。只要受赠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论受赠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均可发生赠与人的撤销权。(3)须受侵害的人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如果受侵害的人不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则不在此限。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扶养义务不仅包括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且包括约定的扶养义务。并且受赠人有扶养的能力。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则其不履行扶养义务是客观不能,赠与人不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如果因受赠人自身的原因而不履行其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如果受赠人对义务的不履行有正当理由的,则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即解除。赠与人的撤销权具有溯及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赠与的财产尚未交付或者登记的情况下,赠与人撤销赠与使赠与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赠与人可以拒绝履行赠与合同,不再给付。(2)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的,此时赠与的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赠与撤销后,受赠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失去法律上的依据,赠与人得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