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撤销赠与的权利本来应当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在事实上已经无法行使撤销权。这种情况下,可以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根据本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