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币种、数量返还借款。借款人不能到期偿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就逾期偿还部分加收罚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担保借款时,贷款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保证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就抵押物或质物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民通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能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