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当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而致使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