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权】
2026年07月27日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在通常的买卖合同当中,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享有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由于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使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出卖人须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其是否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是否符合约定的要求,承租人更容易作出准确、及时的判断。并且,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必然会损害承租人的租赁权的实现。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受领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应当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存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要求或者其他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这样的约定,不但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以及承租人权利的保护,而且也有利于维护出租人权益。因此,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出租人应当履行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