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合同涉及承租人的利益,具有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与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一般约定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从而使承租人直接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以取得并实现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对价的。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内容会直接关系到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是否符合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必然会影响承租人使用权与收益权的实现。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